
EB-5法律法規的規定 美國移民法規定,EB-5投資人必須“已經完成投資,或正在積極完成投資的過程中”。 法規指出:“EB-5申請里必須包含證據顯示申請人將法律要求的投資款置于風險投資的狀態中,從而證明申請人已經完成投資或正在積極投資。
如果投資人僅有投資意圖或者預期投資安排,而沒有當下的投資承諾,是不夠證明正在積極完成投資。申請人必須實際承諾會將所需的全款金額投入EB-5項目中。” 因此,在遞交I-526申請時,EB-5投資人僅僅有投資的意圖,或預期投資安排是不夠的,必須實際上承諾將其資本“置于風險之中”。
遞交I-526申請時至少需要完成多少投資? 移民局沒有明確規定在遞交I-526申請時必須完成多少投資。通常做法是投資人完成50萬美金的投資以后再遞交I-526申請。但如果在漲價前(遞交I-526申請前)無法完成全部投資款的匯款,申請人也應該盡量準備好50萬美金的資金來源文件,或至少已經確定好投資全款50萬美金的確切來源。
剩余投資款必須在遞交申請后多長時間內匯完? 如上所述,在I-526申請中證明EB-5投資人正在實際地、積極地完成投資的過程中至關重要。相關證據包括項目方開出的投資人已經完成的部分投資的確認信,雙方簽字的認購協議,以及投資人簽署的在遞交I-526申請后60-120天內完成剩余投資款匯款的承諾書。
如果投資人需要處置資產獲得剩余資金,必須有確切的日期(如售房結款日期,出售即將到期的股票的日期等)。完成投資后應將剩下的資金來源和匯款文件補交給移民局。務必要在移民局發出補件之前完成投資。例如,曾經有在遞交I-526申請時沒有完成投資而被拒的案例,移民局發出補件時申請人尚未完成投資,并且表示剩余投資款要將來出售房產才能獲得。移民局拒簽的理由是無法確定房子是否一定能順利出售,所以不能確定投資人是否有能力完成投資。
其他輔助證據 如在遞交I-526時不能完成投資款的全部匯款,投資人應盡量在I-526申請里詳細說明如何計劃完成全款投資,包括計劃完成投資的時間,剩余投資款的來源和當前狀態,計劃匯款的途徑,甚至可以提供將來可能幫助匯款的人員的名單和賬戶信息。
最安全的申請方式還是在申請之前就完成全部投資。但如果時間不允許,請務必咨詢移民律師商討申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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